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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教师流动制度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时间:2014-07-29

                               周洪宇

基础教育发展的严重失衡及其所折射出的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课题。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是缩小区域内学校间的差距,解决区域内学校间发展不均衡问题,真正实现区域内校际教育的均衡发展。解决校际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要促进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的均衡发展。其中,区域内校际师资的均衡发展是更为关键的问题。没有校际师资的均衡发展,就不可能有校际教育的均衡发展。

■实行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是促进区域内各校师资的均衡发展并整体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度,保障教师流动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实行校际教师“同工同酬”和教师“无校籍管理”,严格任期考核,为实现教师流动创造条件。

在当前我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措施中,除了加强各地各校硬件的标准化建设外,提高教师素质,促进师资均衡发展当属根本之策。而现阶段,区域内校际师资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十分突出,校际师资力量发展到严重失衡的状态,直接影响了教育全面、健康、均衡的发展,危及教育公平,带来一系列诸如择校、教育乱收费、教育机会不均等甚至腐败等社会问题。因而,解决校际师资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对促进校际教育的均衡发展,进而促进整个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教师流动:促进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行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是促进区域内各校师资的均衡发展并整体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它对促进校际师资的均衡发展,进而促进校际教育的均衡发展,并最实行教师流动制度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终促进区域间及整个教育的均衡发展,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是指一名教师在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几年后,教育行政部门就安排他轮换流动到其他学校任教。日本、韩国早已实行了类似的制度。日本教育法规定:每个教师每5年必须流动一次;韩国教育政策规定:每个教师每4年必须流动一次。

在我国实行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的辐射、示范作用,从而指导、带动更多教师(特别是普通、薄弱学校的教师)更快地成长。同时,普通、薄弱学校教师流动到重点、示范学校,也可以在良好的氛围中得到更快的提高。使教师流动呈现良性动态平衡,在逐步实现各校师资力量均衡的基础上,整体提高教师质量,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途径。

实行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从学校层面看,有助于保持学校间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性别结构的相对合理,有助于各校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管理水平的相对平衡。由于教师的流动,各校易于接纳被认为先进的管理经验,革除不合时宜的陋习、理念、做法。也因为教师的定期流动,使各校在管理中必须注重制度建设,不因人设策,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和实效。从教师层面看,有助于保持教师对工作环境的新鲜感,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的潜能;有助于相同专业的教师在业务上能在更大范围内交流切磋,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从学生层面看,有助于学生接触更多风格迥异的老师,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更全面、更和谐地发展,有助于学生接受公平、均衡的优质教育。

实行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对促进我国区域内校际师资和教育的均衡发展,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的试点,从实施的情况看,这一制度对缩小区域内校际师资水平的差距,改善农村地区学校、城区薄弱学校的师资状况,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效果明显。

完善政策:为教师流动提供制度保障

从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试行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的情况来看,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各项政策和法规还有待完善,实施过程中也难免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度。

构建完善的教师流动政策、程序和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定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流动的程序性、流动的定期性和流动者的待遇等,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操作,保障教师流动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形成一套完善的教师定期流动轮换制度。可设立以下实施程序:(1)由国家制定教师定期流动的相关政策、法规,尤其强调每名教师流动的义务性。(2)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应该流动对象的条件(包括工作年限、业务水平、身体健康程度等)。(3)县级(或相当于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地区的指定及有关原则、要求、待遇等。(4)全体教师都要填写一份调查表,主要包括流动意向等内容。(5)由校长决定人选(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最后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教育局长批准。(6)实现教师轮换到岗。第二,制定多向、轮换、定期的流动政策。首先要强调流动的定期性。即使教师流动到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任教,也不必一辈子扎根在那里,而是有一定的期限(如年),从而解除教师参与流动的顾虑。同时,教师要实行多向、轮换流动,即不仅仅局限于两校间的互相交流,既要在同级同类学校之间,又要在同级不同类学校之间,还可在不同级、不同性质学校之间交流。也就是说,教师可在小学、初中、高中和特殊学校之间流动,在重点学校、普通学校、薄弱学校之间流动。但主要在重点、示范学校和普通、薄弱学校之间轮换流动,这是均衡各校师资的关键,否则就达不到均衡各校师资的目的,反而会继续拉大校际师资差距,损害教育公平,使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更加突出。

创新管理:为实现教师流动创造条件

现阶段,实施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最大的障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同学校之间(特别是重点、示范学校和普通、薄弱学校之间)教师收入的巨大差距。因此,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采取措施,统一配置县(区)内教育资源,逐步统一各校福利的发放标准。通过建立收入平衡机制,即抑制过高、提高过低的教师收入,最终实现重点学校、普通学校之间以及城、乡学校之间同级别教师“同工同酬”,为实现教师流动创造条件。

教师在流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户口等保持不变,同时出台相应的中小学教师津贴政策。以学校的位置、交通、医疗、工作环境等工作条件确定若干类别,分别按教师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在同一区域内,教师工资由高到低的顺序应该是:最偏远、条件最差的学校——乡镇中小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城郊学校、城区薄弱学校——一般普通学校——重点、示范学校。同时,给予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教师在晋级、晋升方面以政策倾斜。比如,在职称评定时,要求评高级职称的教师需有年以上城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工作的经历;选拔校长时,要求候选对象必须有在城区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还可适当提高城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晋级评优名额比例,以促进区域内校际师资的均衡发展。

对于流动的教师要严格任期考核,实行告诫制。流动期间,对于不能履行现职的教师,首先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并可高职低聘,允许有次流动到其他学校的机会,告诫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解聘。同时,设立专项基金,奖励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师。将工作的好坏与物质利益、职务晋升挂钩,逐步建立教师“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聘用新机制,为教师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此外,要实现教师的定期流动,应该将教师的管理权限收回到县(区),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聘任,统一管理人事、工资,统一配置师资,实行教师全员合同聘任制,实行“无校籍管理”,教师全部由单位人变为系统人,便于优化组合,按需设岗,科学管理,为教师的定期流动创造条件。要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校长定期轮换交流机制。这有利于各校办学经验的交流和实现各校管理水平的相对均衡,也将增强各校的办学活力。

教师合理有序地定期轮换流动,必将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区域内校际师资的均衡发展,也必将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但是,教育的均衡发展,绝不是平均的、以降低质量为代价的同步发展,而是要在确保教育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实现教育均衡发展。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非均衡性,实施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时,要考虑地区差异、城乡差别,从各地实际出发,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本文转引自《中国教育报》2009 10 日)

关键字:教师流动,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