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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5-07-28

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信息索引:360A17-08-2015-0043-1

生成日期:2015-05-2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教体艺[2015]5号

信息类别: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内容概述: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教  育  部  文  件

教体艺[2015]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评价制度,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中小学艺术教育测评制度,是检验学校艺术教育成果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和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自2015年开始试点实施。教育部将建立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请各省(区、市)推荐1-2个地市或2-5个县市作为实验区,于6月20日之前将名单报送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各地教育部门也要抓好一批实验区,进一步完善艺术素质测评指标、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大交流力度,及时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

三、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各地中小学校于9月底前将2014-2015学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报至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要将自评项目作为监测教育发展和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检查。

四、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自2015年开始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按要求逐级报送年度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2月底前将2015年度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各地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通过年度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教育部

2015年5月25日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了解掌握学生艺术素养发展状况,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覆盖到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应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既关注学生艺术课程学习水平,也关注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既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既关注对学生的基本要求,也关注对学生的特长激励。

第四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见附表)由基础指标、学业指标和发展指标三部分构成。基础指标是中小学生在校内应参加的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学业指标是中小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达到的目标;发展指标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

第五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以分数形式呈现,基础指标40分;学业指标50分;发展指标20分,其中加分项目1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依据是学生的写实记录、成绩评定,同时参考教师评语、学生互评、自我评价等。学校可分年级段组织实施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应及时汇总、整理、存档、上报。

第七条 学校要如实记录每一名学生的艺术素质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测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生艺术素质纳入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doc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项目包括艺术课程、艺术活动、艺术教师、条件保障、特色发展以及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等。学校应在全面总结本校艺术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自评报表(见附表)。

第四条 自评报表由自评项目、自评内容、自评记录、自评得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构成,学校应根据自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

第五条 自评结果以分数形式呈现,艺术课程30分,艺术活动20分,艺术教师20分,条件保障20分,特色发展10分;学生艺术素质测评10分(加分项目)。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自评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纳入校长考核内容,确保过程规范、结果真实,不弄虚作假。每年9月底前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报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结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当年10月至12月。公示期内社会对自评报告的意见和投诉,要及时收集、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的指导和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开展必要的督导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报表.doc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全面总结本地中小学校(含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重点反映艺术课程建设、艺术教师配备、艺术教育管理、艺术教育经费投入和设施设备、课外艺术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重点项目推进,以及中小学实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全面客观收集信息,根据数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总结成绩,提炼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举措。

第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县(区、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州、市)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2底前底将本年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六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研究、分析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信息,编制并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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